河南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濮阳市选举的河南省中原大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留拴、新乡市选举的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辛民,由于个人原因,已不能执行省人大代表职责,分别提出辞呈。日前,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陈留拴、李辛民的人大代表资格终止(6月2日《大河报》)。 人大代表选举,关系公民基本利益,要严肃,要公开,要科学,要规范。同样,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也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不能以“个人原因”一笔带过,应该把代表资格终止的全部原因公布于众。 这样做有三大意义。首先,可以让公众了解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的原因,有利于公众监督其他人大代表,也是对辞职人大代表的负责,防止谣言干扰。其次,人大代表选举与终止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公开阳光而来,迷糊混沌而去,这不利于激发人大代表工作的责任心,也不利于保护人大代表的形象。第三,有利于建立健全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有了具体原因,就有了具体工作标准,可以起到防微杜渐、规范工作的作用。 或许有人会问,公布“个人原因”会不会侵犯人大代表的隐私权啊?我认为,作为人大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就应该把某些个人隐私权放在一边。如果做不到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就不配做人大代表。隐私权不能成为人大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不透明的理由,在人民利益面前,人大代表不应有隐私。 其实,这种把个人原因作为辞职理由的现象不在少数。我认为,这种十分笼统的说法不应该写入文件,是什么具体原因,都应该写清楚。这样做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人民的负责,更是对制度的负责。 |